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企业科学技术创新,绿色低碳发展。为使广大水泥企业熟悉政策,享受政策红利,中国水泥协会政策研究中心和碳减排专委会对有关政策进行了梳理汇总,陆续刊发,敬请关注。
《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以国家标准提升引领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支持企业用数智技术、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强化环保、安全等制度约束”。
2024年7月1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旨在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企业在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超过该专用设备购置时原计税基础50%的部分,可按照10%比例抵免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允许超出五年。
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的专用设备。专用设备改造后仍应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上述目录规定条件的不得享受优惠。上述目录如有更新,从其规定。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特殊的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享受前款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与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财税〔2017〕71号)
电动机、空气调节设备、风机、水泵、压缩机、变频器、变压器、电焊机、锅炉、换热器、LED照明、发电设备、时效处理仪、通信用铅酸蓄电池等。
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土壤污染防治设备、固态废料处置设备、环境监视测定专用仪器仪表、噪声与振动控制等。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表内安全设备按照行业列示,对于可在不一样的行业中通用的专用设备,不受该专用设备所处行业和所列应用领域的限制。
73.附着升降脚手架全金属安全防护装置、附着升降脚手架防倾覆装置、附着升降脚手架防坠落装置、附着升降脚手架同步升降控制安全保护装置74.集成式爬模防坠落装置、集成式爬模防倾覆装置、集成式爬模同步升降控制安全装置
公告所称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是指企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专用设备做技术改进和优化,来提升该设备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利用传感、自动识别、系统读取、工业控制数据解析等数据采集技术,将专用设备的性能参数、运作时的状态和环境状态等信息转化为数字形式,实现对专用设备信息的监测和采集。
2.数据传输和存储。利用网络连接、协议转换、数据存储等数据传输和管理技术,将采集的专用设备数据传输和存储,实现对专用设备采集数据的有效汇集。
3.数据分析。利用数据计算处理、统计分析、建模仿真等数据分析技术,对采集的专用设备信息进行深度分析,实现专用设备故障诊断、预测维护、优化运行等方面的改进。
4.智能控制。利用自动化技术和智能化技术,对专用设备监测告警、动态调参、反馈控制等功能进行升级,实现专用设备的智能化控制。
5.数字安全与防护。利用数据加密、漏洞扫描、权限控制、冗余备份等数据和网络安全技术,对专用设备的数据机密性和完整性进行强化,实现专用设备数据和网络安全风险防控能力的明显提升。
6.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科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其他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情形。
享受公告税收优惠的改造投入,是指企业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过程中发生的并形成该专用设备固定资产价值的支出,但不包括按有关法律法规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专用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公告所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是指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扣除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减征、免征税额后的余额。
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当自身实际使用改造后的专用设备。企业在专用设备改造完成后五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不再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是否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
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的专用设备,承租方企业发生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可按公告规定享受优惠。如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八、享受公告的优惠政策必须要格外注意哪些事项?
1.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资金进行的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不得抵免企业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2.企业应对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投入进行单独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支出;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多个专用设备做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应按照不同的专用设备分别归集相关支出。对相关支出划分不清的,不得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3.企业享受公告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事先制定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或取得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有关的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的,可提请地市级(含)以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等鉴定。
《关于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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